华中科技大学航空航天学院
院【2017】001号
航空航天学院关于执行“三重一大”制度的规定
为落实中央关于“重大事项决策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要项目安排、大额资金的使用,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”的制度(以下简称“三重一大”制度),促进学院领导班子决策规范化、民主化和科学化,为促进航空航天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决策制度保证,根据党、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,结合学院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具体内容
(一)重大事项决策
凡涉及学院改革、发展和稳定,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,均属于学院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,主要内容包括:
1、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议精神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;
2、学院办学指导思想、发展规划、学科建设规划的制定和调整;
3、涉及学院全局的改革、发展、稳定以及队伍建设、教学、科研、管理和对外交流等工作中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;
4、学院党的建设、精神文明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、德育、宣传、统战、党风廉政建设、纪检(监察)、工会、群团、学生、退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举措;
5、学院党政机构的设置、变更、调整、撤销;
6、师资队伍建设、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处理及相关政策的制定;
7、学院年度总体规划的制定;
8、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,重大基建或对外合作项目,大额资金使用;
9、学院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的确定;
10、学院教学、科研、社会服务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制定及实施;
11、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、修改和废止;
12、学生培养中相关政策的制定及学生事务中的重大问题处理;
13、重大人身伤亡、责任事故的处理;
14、对全院工作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和师生员工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;
15、学院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;
16、其他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。
(二)重要人事安排
1、学院中层干部的任免、调动、奖惩;
2、院级干部的推荐、院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;
3、事业职员评聘的有关事项;
4、全国、省、市、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,民主党派、党外代表人士的任职推荐;
5、院学术委员会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、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确定及调整;
6、其他到校外挂职干部的推荐;
7、其他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。
(三)重要项目安排
1、单项总投资1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项目;
2、单价5万元以上或一次性采购5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;
3、重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。如“双一流”建设等国家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和学院自筹资金安排的队伍建设、学科建设、实验室建设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;
4、一次性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、无形资产均需报设备处,由设备处报国资委审批后,方能处置;
5、超过学院年度预算增加的项目,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,按照预算执行;
6、其他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。
(四)大额资金的使用
1、学院年度经费预算;
2、预算机动费5万元以上的支出;
3、学院未列入预算(计划)的资金使用。
二、集体决策前程序
(一)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,凡属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在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,要进行调查研究,必须经过民主程序进行论证。
(二)依照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》规定,应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,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学院职代会审议或通过。
(三)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的规定,应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学术事项,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。
(四)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,在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,应经过学院学术、学位委员会、专业指导委员会咨询论证。
(五)学院管理的干部任免,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。
三、集体决策议事规则
(一)按照《航空航天学院关于例会制度的规定》启动议事程序。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有关问题作出决策时采取表决制。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(含三分之二)成员到会方能表决。表决时,赞成票超过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。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,分别采取口头、举手、无记名投票等方式。
(二)凡规定需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议的重要事项,任何个人及组织不得以其他形式替代。
四、分工实施和责任追究
(一)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,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。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的决策。
(二)加强监督检查,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,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催办,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总支书记、院长汇报。
(三)有下列情况之一,给国家、学校、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,要按照有关规定,分清责任,实施追究:
1.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“三重一大”制度决策程序;
2.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;
3.应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;
4.越权决策的;
5.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;
6.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,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挽回的;
7.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决策失误的。
五、附 则
(一)本规定由学院负责解释。
(二)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